奥迪&刘德华《小满广告》抄袭, 我想看的不是道歉而是法律分析
早晨在排队等核酸检测,#奥迪小满广告被指抄袭#的热搜上了榜,点进去看了又看,这个文案写的太好了,疫情在家小编做核酸、等清零像极了“从小满到大满”一直在积蓄解封的力量。
事情很简单,如下:
汽车公司委托M&C Saatchi公司设计广告。M&C Saatchi公司安排员工撰写文案,刘德华在广告中“讲演”了文案,并于2022年5月21日“小满”节气日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发布《小满广告》,广告大火。
5月22日一早,“北大小满”称《小满广告》文案几乎整篇截取自其2021年的小满文案,并配发视频比对解说。
目前,汽车公司已删除视频,官微已道歉。
完。
《小满广告》这个仅有2分8秒的“视听作品”之所以深入人心,或许是因为真的营造出了奥迪英杰汇品牌追求的“尊贵、进取、动感”的高级感吧。
小编从法律的视角梳理了8个法律问题,供大家参考。
1. 《小满广告》是不是抄袭?
判断作品是不是抄袭通常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来判断。首先,接触的情形之一是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已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通俗是讲就是“看公布的时间先后”。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相当复杂的,整体概念和感觉分析法、部分分析方法,但是《小满广告》的文案与“北大满哥”的文案用不上那么复杂的工艺,非常容易比对,直接上图:
看完,你觉得有没有实质性相似?是不是抄袭?评论区见。
2.《小满广告》可能侵害了“北大满哥”哪些权利?
“北大满哥”的文案具有独创性,是作品,这一点毋庸置疑,更准确的说是文字作品。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并非“北大满哥”的文案中所有的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对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和引自他人创作的部分要予以剔除。在此基础上,《著作权法》赋予“北大满哥”对文字作品享有阻止他人未进许可进行复制、表演、改编、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等权利。
如果对公有领域、有限表达和引自他人创作的部分要予以剔除后,《小满广告》文案最终被认定与“北大满哥”的文字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那么《小满广告》文案的作者创作的“视听作品”《小满广告》,则涉嫌侵害权利人对其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汽车公司在微信、微博网络平台上传发布《小满广告》,则涉嫌侵害权利人对其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汽车公司有没有法律责任?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汽车公司从法律上讲属于广告主,如果《小满广告》存在抄袭,汽车品牌公司是直接侵权,可能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法律责任。
4. 广告公司有没有法律责任?
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公司从法律上讲属于广告经营者。如果广告公司在设计广告过程中存在抄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可以同时起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如果权利人仅仅起诉广告主,不意味着广告公司可以豁免责任,广告主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仍然可以向广告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5. 刘德华作为《小满广告》表演者?有没有责任?
刘德华作为《小满广告》代言人,对文案进行了“表演”,如果《小满广告》被认定为抄袭,刘德华有没有责任?可以从《著作权法》和《广告法》两个角度来看。
从《著作权法》角度看,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什么是表演?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对表演权控制哪些行为目前仍有争论。
小编认为,刘德华受汽车公司委托对广告文案进行表演,属于对文字作品的表演权行为,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表演权控制的行为仅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即只控制表演者通过直接向现场观众表演作品或者使用机器设备向受众予以公开播放的表演行为。刘德华对《小满广告》文案的表演行为不符合现场表演,也不符合利用机器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的表演的公开表演行为的机械表演。因此,刘德华未侵害“北大满哥”对其文字作品享有的表演权。
从《广告法》角度看,2021年1月16日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文艺工作者广告代言自律公约》
第三条坚决抵制以下不良广告代言行为:……(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抄袭剽窃的;……第七条 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文艺工作者,中国文联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将协调中国文联各团体会员、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公开批评、限制参加行业活动等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引导文艺工作者增强法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2022年1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沪市监广告〔2022〕38号)
四、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广告代言活动中需重点关注的事项提到:(一)进行广告内容相关审查。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要充分了解并确认广告主已经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或者禁止广告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
因此,刘德华作为广告代言人有义务进行广告内容相关审查,如果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存在抄袭剽窃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惩处。
6. 抖音、微信、微博等发布平台有没有法律责任?
《小满广告》代言人刘德华在抖音号发布,汽车公司在微信视频号发布。在本事件中,抖音、腾讯等发布平台是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发布者呢?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小编认为,如果抖音、腾讯等发布平台仅仅是展示广告、提供推送服务,不应宽泛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应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抖音、腾讯等发布平台在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目前,刘德华在抖音、汽车公司在腾讯视频号、微博等发布平台发的《小满广告》已经主动删除,因此,抖音、微信、微博等发布平台在此事件中没有侵权责任。
7. 刘德华如果对文案抄袭不知情,有哪些救济途径?
如果刘德华对委托方委托其表演的广告文案存在抄袭,完全不知情,也尽到了相关审查义务,那么在《小满广告》事件中,小编认为,从刘德华代言人角度看有2种救济途径。
第1种是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责任需要看代言合同内容才能判断。
第2种是主张违约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95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以上仅仅是救济途径的判断,至于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看代言合同的约定和证据举证情况。
8. 广告公司如何防范好员工设计抄袭的法律风险?
首先,广告公司需要强化对员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培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其次,在广告设计初稿形成后,审核阶段可以要求设计团队或者设计人简要说明设计思路,形成文字记录下来,并且在交付阶段设计者签署“原创声明”。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广告公司可以在制定《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如原创内容与其他人所撰写的内容,超过70%以上表达近似,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在制度上降低处理抄袭员工的法律风险。任何抄袭,不论是否被作者或权利人发现维权,广告公司都应严肃处理抄袭员工,避免日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行文至此,《小满广告》的视频已经删除了,汽车广告公司的官微也道歉了,这事儿就结束了吗?
有想说的话,咱评论区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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